臺北市延壽社區G區住戶規約
臺北市延壽社區G區(以下簡稱本社區),為增進本社區公共安全,確保良好生活環境,就本社區的使用與管理,訂定規約條款如下,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一、本規約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相關之規定辦理。
二、本規約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及無權占有人。
三、本社區之範圍,係經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核備,如附件一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社區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下:
(一)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指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本社區共計分為308個獨立使用單元(戶)。
(二)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本社區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其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使用辦法及範圍授權管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23條訂定。
(四)約定共用部分:本社區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社區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份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辦法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三、本社區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構造、顏色、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四、本社區依使用執照核准圖面之地下室大、小停車位計 車位、機車停車場計 停車位,其使用管理如下:
(一)地下室停車位:應由每戶一車位抽籤分配之,並負擔該停車位應繳之使用費。
(二)地下機車停車場:由住戶抽籤使用之,並負擔該停車位應繳之使用費。
本社區汽、機車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其停車位使用契約格式如附件二。
五、裝潢(修)房屋(專有部分)申請及保證金
(一)如欲裝潢(修)房屋須向管理委員會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至三,並繳交新台幣伍仟元之裝修保證金;裝潢(修)完畢經管理會驗收無損公共設施後無息退還之。
(二)未繳該項保證金者,管理委員會應拒絕其進入施工。
(三)裝潢(修)管理辦法由管理委員會另訂定之。
六、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二)台灣電力公司。
(三)天然瓦斯公司。
(四)電信機構。(不包含基地台設置)
(五)自來水機構。
(六)應本社區所需設置共同使用設施之機構,如網路業者或有線電視業者。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不得於陽台有違建行為;如需裝置鐵窗,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並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社區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五)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六、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七、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八、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如附件三。
九、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以出席人數五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十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十款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揭決議之會議紀
錄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四、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議案及決議內容。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由本條例之選任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概括承受原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權利義務。
第五條 社區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名簿、代理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拒絕。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財務委員一名。
四、監察委員一名。
五、委員七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十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11名。委員名額之分配,以各棟劃分推選區推選委員壹員,候補委員壹員。並於選舉前十日由召集人公告分區範圍及分配名額。
管理委員會委員須由具區分所有權人,或由同一戶籍並居住之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或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親屬,參與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區分所有權人授權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委員選舉由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辦理之;委員名額之分配,以各棟劃分推選區推選委員壹員,候補委員壹員。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一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議案及決議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於會後一週內公告各推選區。
七、管理委員於任期內無故連續三次或累計六次不出席委員會議,得由委員會議決議,解除其委員資格,由候補委員遞補之,該委員不得異議。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各職務之選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其他行政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就具委員身份者選任之。
第九條 管理委員之選任
一、委員選舉由區分所有權人以無記名單記法推選,並以得票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委員,次為候補委員,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前款區分所有權人得委託同一推選區內具有行為能力者代理行使推選權。
三、於選出應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時即可成立委員會。
四、第一屆管理委員,任期自99年2月1日起至100年1月31日止為期壹年。第二屆起委員之任期為期兩年。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等委員必須為區分所有權人,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六、「管理委員選任、補選或罷免辦法」應符合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授權第一屆管理委員會訂定並公告之,任期結束前於區分所有權人定期會議中改選之。
第十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解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二、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三、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並視一任。無候補委員者,由召集人依選任辦法召集該推選區區分所有權人補選之。
四、主任委員於就任滿三個月後,得經三分之二委員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罷免案,依法召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議案決議罷免之。
五、管理委員得經其推選區過半數推選人之連署提出罷免案,召集該推選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社區相關辦法罷免之。
第十一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犯詐欺、背信、侵占罪、違反工商管理法令或服公職虧空公款,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十二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 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及管理委員會印信,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八、管理委員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九、監察委員負責監督及審查管理委員會財務收支等事項。
十、所有委員在解任及卸任時,必須在一週內無條件交出印信或權責內掌管之相關文件,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絕移交,違者移送法辦。
第十三條 有給職員之聘用
一、管理委員會得依管理需求聘用總幹事(需領有相關證照)、會計或出納等職員。
二、職員之任用與管理辦法由管理委員會制訂之。
三、初期聘用職員之人事預算由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決議之;第二年度起聘用職員之人事預算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執行。
第十四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各區分所有權人應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上述費用及停車費之使用償金維持現狀不變;若修訂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實施。
二、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五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百分之二十收繳,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三、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第十五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原國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提撥予本社區作為公共基金後,逕付信託以保障公共基金之安全。其信託事項授權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研議並經公告後七日內(若遇春節假期不列入該日數計算),無人成功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表示反對意見者,才可執行之。信託內容有任何異動者必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管理費用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會同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三人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並以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三人私章及管理委員會公章具領之。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清潔及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辦公場所等購(租)費用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委員會為前二款事由支出費用金額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上時,須經委員會議通過後行之,但支用金額逾新台幣貳拾萬元者,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行之。
六萬元以下緊急支出得由主任委員經監察、財務委員協議後先行決之,再提委員會議追認。
上述相關規定,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財務相關辦法並公告之
第十六條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第十七條 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第十八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第十九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
空間持分者,或該契約訂有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之約定者。
二、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由管理委員會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款提案之限制。
第二十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之使用限制
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 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第二十一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2月1日起至次年1月31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三、每月公布財務運作之報表。
第二十二條 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本社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二十三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 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設備之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二十四 條其他事項
一、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在於:
(一)建立依法行政與資訊公開之各項行政制度。各項社區管理辦法或規則必須不違決議事項,符合權利義務明確性及公開、公平及公正之原則,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或決議。
(二)推動社區網路平台,提供社區管理中涉及權利義務部份,應公布資訊及社區互動問答,達到尊重住戶應有知的權利。
(三)設立公用電腦,供社區住戶上網,推廣社區電腦教育。架設社區網路建立社區資訊平台,以達資訊即時分享的環境。
(四)本社區之會議規則、管理委員選任、補選或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停車場管理辦法、聘用職員之任用與管理辦法、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授權管理委員會定之並公告之。
前項管理規則、管理辦法不得牴觸法令或規約,牴觸者無效。
二、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於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
四、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其格式如附件六。
五、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本社區公告欄設置於管理委員會前及每棟一樓佈告欄處。
第二十五條 本規約訂立於民國99年1月23日。
本規約修訂於民國101年1月18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附件一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物件名稱 |
臺北市延壽社區G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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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構 造 等 |
RC造、地上7層、地下1層、屋頂突出物2層。 (鋼筋混凝土造)2棟。 總樓地板面積36880.19平方公尺。 建號:78建字第0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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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份 |
專有部分共計308個獨立使用單元。 總樓地板面積34914.18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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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設施 |
停車場設施、機踏車停放處、垃圾堆積處、外燈設備、植樹等之建物附屬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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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
土地座落 |
地段地號:寶清段一小段57-5.57-9.58-4等3筆。 門牌地址:台北市三民路70號等2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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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
基地面積:8864.94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6091.27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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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關係 |
全部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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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文號 |
81使字第103號 |
附件二 停車空間約定契約
停車空間約定契約
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依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之決議,對區分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設定本社
區停車空間之約定專用權,如附圖所示之 部分。使用約定專用部分
時,乙方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如有違反之情況,甲方得終止本契約。每
月月底將次月之約定專用權使用償金 元繳交甲方。遵守甲方另
訂之停車空間使用規則。事先向甲方登記使用該停車空間之車輛所有者,
車輛號碼及車種等。契約有效期限為 年 月,自簽約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
如欲續約,乙方應於到期前三個月內主動與甲方協議更換契約,否則視為
自動放棄續約權利。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主任委員 (簽章)
地 址:
乙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出席委託書
會議出席委託書
致 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關本社區
預定於 年 月 日 時舉行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本人謹委託 先生(女士)出席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並於區分所有權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 姓名 (簽章)
代理人 姓名 (簽章)
代理人住址
附註:本委託書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選舉授權同意書
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授權同意書
致 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關本社區
預定於 年 月 日 時舉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
管理委員會委員,本人謹同意授權承租人 先生(女士)
於區分所有權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選舉與被選舉管理委員會
委員應有之權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授權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 (簽章)
被授權人(承租人) 姓名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被委託人住址:
附註:本委託書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託書
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託書
致 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有關本社區
預定於 年 月 日 時舉行之管理委員會
會議,本人謹委託 先生(女士)出席管理委員
會會議,並於管理委員會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 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委託人(管理委員): 姓名 (簽章)
代理人(管理委員): 姓名 (簽章)
代理人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致 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茲申報有關取得及喪失 社區區分所有權,
資料如下:
1.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2.取得區分所有權者 姓名:
3.喪失區分所有權者 姓名:
住址(將遷往地址):
4.區分所有權變動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取得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一 延壽社區G棟社區室內裝(潢)修施工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進場日期: 年 月 日
戶別 |
號 樓 |
預計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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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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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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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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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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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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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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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項 |
損壞現場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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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損壞金額 |
應退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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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勘事項 |
完工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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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 |
損壞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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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內消防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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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區域;地/壁磚、玻璃、框架 、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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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梯車廂內外、燈具及玻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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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區域天花板、廊道燈、植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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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下室及該樓層樓梯間暫存廢料、 垃圾清運清潔完成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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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有違章及破壞房屋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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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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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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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簽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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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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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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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延壽社區G棟社區室內裝(潢)修切結書
本人為裝修房屋,同意施施工期間確實要求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社區之規約、室內裝(潢)修管理辦法、停車場管理規則等各項規定、若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有違反法令、各項辦法或規則之行為、本人無異議接受管理中心糾正或停工之處置,並負擔一切損壞賠償責任,並同意從保證金優先扣抵各項賠償金額。
此致
延壽社區G棟社區管理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裝(潢)修戶)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連帶保證人(施工單位):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電 話:
負 責 人: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三
NO: 室內裝(潢)修保證金收據 年 月 日
茲收到 君 身份證字號:
繳交之台北市三民路 巷 號 樓之
室內裝修保證金共計現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注意:退還保證金時持本單據退款,另本單據如有遺失將不予補發,
請領人書寫切結證明以備查核,另原單據即行作廢。
延壽社區G棟社區管理委員會(蓋章) 收款人 簽章: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管委會保存
(未蓋管理委員會印章及收款人簽章無效)
NO: 室內裝(潢)修保證金收據 年 月 日
茲收到 君 身份證字號:
繳交之台北市三民路 巷 號 樓之
室內裝修保證金共計現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注意:退還保證金時持本單據退款,另本單據如有遺失將不予補發,
請領人書寫切結證明以備查核,另原單據即行作廢。
延壽社區G棟社區管理委員會(蓋章) 收款人 簽章:
第二聯為收執聯由繳款人保存 (申請退還保證金時繳回本聯)
(未蓋管理委員會印章及收款人簽章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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