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延壽社區G區管理委員會

             室內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         室內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內政部頒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依本社區住戶規約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內容訂定之,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妨害或私自修改、破壞任何公共設施、設備及不得破壞消防安全設備。

第二條        為避免個別住戶裝潢 (修)時,產生噪音、建材、廢棄物等…堆置不當而妨害家居安寧及影響公共安全,造成社區交通不便、環境污染,甚至景觀、水土、消防設備等之破壞,特制定本辦法,以維護全體住戶共同之利益。

第三條        裝潢(修)戶其裝潢(修)施作不得違反建築法規、建築物室內裝潢(修)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本社區住戶規約及其他規則,不得改變外牆、不得擅自增建或擴建、不得有破壞建物結構及承重樑柱等行為。如有改變室內設計之需要,應依規定送請建管機關核准後方可變更,(依內政部89.9.1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五七六三號令修正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如室內裝潢(修) 、建物結構、承重樑柱(含隔間牆)等變更時,須檢附建管處施工核准公文。

第四條          開工前2天須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填寫〈室內裝潢 (修)施工申請表〉(附表一),並出具切結書(附表二),並由住戶或承包商繳交施工保證金新台幣伍千元正,一旦保證金不敷罰款支付時,須補足罰款。

第五條         保證金以現金或銀行本票繳齊,取得保證金收執聯(附件三)及管委會收據,於完工驗收無誤並繳清各項應扣款及費用後,須提交保證金收執聯及管委會收據,方可退還施工保證金。

第六條         施工期原則上以不超過貳個月為限。

第七條         未向管委會提出裝潢(修)施工者,經查屬實得要求立即停工,補辦申請手續完成後,使得開工。

第八條         經管委員會核可者,發給本管委會之施工許可證(附表四)張貼後才得施工,並遵照許可證上及社區相關規定施工。

第九條         裝潢(修)工程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至12:00時(於9:00始得開始敲打作業)

           下午1:00至5:00(於下午2:00始得開始敲打作業);

           上午9:00及下午5:00得於規定處所進出物料建材;

第十條       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及其他用戶之設備,經通知而未依限期修復者,除要求立即停工外,並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修)戶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施工負責人每日於開工前須至管理中心辦理施工人員登記手續,使得進入裝潢(修)戶施工,裝潢(修)戶提供之門禁卡應自行負責安危。

第十二條    搬運材料及工具使用電梯時不得超重、超寬、超長,大件物品需由安全樓梯間上下,如須使用吊車作業處理時,須於三天前向管委會辦理登記,並在現場加設安全圍籬。

第十三條     裝潢(修)安裝室外冷氣機時,不得架設在妨礙公共管路維修空間,排水管應依規定裝置,裝置位置須經委員會核准,違反規定時,經管委會通知後,限期壹個月內改善,如仍不改善者,依違章建築報請台北市政府建管處理。

第十四條     施工時如因疏忽損及供排水管線、電力設備或其他公共設施,應立即報告修復,並應負責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施工時禁止使用消防水、公用水電、保全設施等,如須使用時,應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書送管委員會備查,於施工前三天至五天向管委會提出申請核准後,交由管委會機電消防專業人員操作,裝潢(修)戶使用完畢後須告知管委會復歸作業。如擅自使用而造成損失,裝潢商須負責相關賠償,並罰款新台幣壹萬元違約金

第十六條     裝潢進料例如沙石等,須以袋裝運送;裝潢垃圾、廢料等亦須裝袋後當日自行運離,不得放置於門口、梯間、走道及地下樓等公設區域,否之罰款新台幣叁仟元

第十七條     承包商應先做好施工之保護措施,如電梯內部保護措施、行進之路線加舖地面保護措施,由管委會及承包商先予認定並照相存證,未經管委會核發裝潢(修)許可證之前,不得逕行施工,如違反罰款新台幣壹千元整。保護措施包括電梯內部之牆面、鏡面、地板面、電梯開關門板、門把,均以木質三夾板或有相同保護功能之材料固定。

第十八條     裝修器材、物品及廢棄物等,均應放置於裝修戶內,不得堆放在公共處所,廢棄物須每日下班時運出本社區。違反前項規定者,每日每次罰款新台幣壹仟元

第十九條     施工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大聲喧嘩、大聲播放音樂或惡性破壞公共安寧,禁止賭博、酗酒、鬥毆或隨地棄置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違反規定者,管委會應予制止並通知裝修戶處理,如連續違規得報請相關單位處理。違反前項規定者,每日每次罰款新台幣壹仟元

第二十條      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不准施工,但無噪音之工程(以不超過環保局規定之管制標準)應於施工前三天向管委會提出申請報准,經管委會核准則不受限制,違反規定者,每日每次罰款新台幣壹仟元

第二十一條    承包商及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戶以外之地區,不得在本社區任何處所張貼廣告,違反規定者委員會應予制止,並通知裝修戶處理。違反前項規定者,每日每次罰款新台幣壹仟元

第二十二條     裝潢戶施工人員不得於門外走廊進行鋸木材、拌泥沙、敲打等施工作業,若經查獲者,每日每次罰款新台幣壹仟元,仍未改善者得累計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期間保護措施如有脫落、損壞等現象時,施工單位應自動恢復,經由管委會稽查通知後,未於當日處理者,則罰款新台幣壹千元

第二十四條      如有器材及廢棄物等經告知清理,逾期仍未清理者一律視為廢棄物,由管理委員會代為清理時,其清除費用由裝修戶及承包商負擔。會造成排水系統阻塞之裝潢污水不能倒入馬桶或地排,否之罰款新台幣伍仟元

第二十五條      完工後三日內由承包商拆除運移,未依規定拆除者,罰款新台幣伍佰元

第二十六條      裝修施工中致損壞相鄰住戶情形者,承包商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未修護或賠償損失前不得繼續施工。

第二十七條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於施工期管理人員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要時管委會得進入專有部分或約定專有部分,不得拒絕。

第二十八條      施工期間如有14條、15條、16條情形之一者,造成第三人生命或財產損失時,裝修戶或承包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承包商應依規定為施工人員投保相關保險,並負責其安全。如發生任何安全或意外事故,與委員會無涉。

第三十條       承包商應依規定投保工程意外險及第三責任險,若因施工而影響第三人之生命、財產之安全,由承包商負連帶賠償責任,與委員會無涉。

第三十一條     工程施工完竣後,由裝潢(修)戶向委員會申請退還保證金,經委員會查驗符合下列條件者,該保證金無息退還。

一、無損壞公共設施、走道、電梯車廂內外、公設水電管線、消防及門禁及對講機及監視系統、燈具及玻璃、大門、地/壁磚、玻璃、框架、飾物等情事。

二、無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情事。

三、無室內裝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等情事。

四、無違章及破壞房屋結構者。

五、無各項罰款情形者。

六、有前項情事,但已完成處理者。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公告七日,住戶無異議,得呈送市政府報備審核通過後始得生效。如有未盡之事宜,經由住戶提出書面申請修訂時,須經管理委員會開會決議後,公告七日始得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本室內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制定於9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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